深圳市老师学期内不准从事有偿家教
深圳晚报讯 昨天召开的全市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印发了《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民办中小学(含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学校)及市、区教研机构的在职教师(教研员),从事有偿家教将执行五个“不准”。其中还强调,省级特级教师、各级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五不准”包括:(一)不准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有偿家教;(二)不准在省、市校历规定的学期内从事有偿家教;(三)不准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四)不准宣传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五)不准在校外办学机构或培训机构有偿兼课。
通知规定,对违反上述“五不准”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清退所收费用,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中的一条或多条进行处理:(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等的资格;(三)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四)当年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五)扣发从事有偿家教期间的绩效工资;(六)省级特级教师、各级名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一经发现从事有偿家教,将取消其相应称号及资格。
通知强调,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引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行为。对租借校舍及教学资源给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进行有偿家教、补习的要立即清理,限期撤出;对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要立即停止其有偿家教行为,拒不停止的,要报告教育行政部门,按违规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将把学校管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情况列入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经查实,有教师违反“五不准”规定的,学校及校长不得参加本学年的各级别、各类型的评优、评先、嘉奖活动,教育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开通报。
通知还公布了有偿家教举报电话:8210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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